9.4 判定规则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9.4.1 按表3规定的项目、顺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判定样品是否合格,如果有一项A类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
全数检验的样品应全部合格,对抽样检验的样品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为批合格;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c),则判为批不合格。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9.4.2 如无特殊规定,一般采用检查水平Ⅱ。在B组检验中,B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C类不合格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在C组和D组及鉴定检验中,B类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0,C类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25。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9.4.3 抽样方案严格性的调整
在连续批的逐批检验中,若质量水平保持较好或较差时,应按附录A中表A3及表A2规定的转移规则进行放宽检查或加严检查。
9.5 不合格品的处置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9.5.1 对判为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应由厂方调换或修复成合格品。
nth="12"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9.5.2 B组、C组或D组检验不合格时,其代表批的产品应停止检验,分析原因,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提交检验。
9.6 批的再提交
批检验不合格时,经修理、调试、检验合格后,再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交收检验。若仍判为不合格时,则可拒收,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通过新的周期试验后,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和交收检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