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秋冬季,又是一轮超严格的大气污染攻坚战。在生态环境部前不久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重点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专项整治。
众所周知,在VOCs排放源中化工企业(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等企业)的排放量占居全国工业前列。随着各省市VOCs专项治理工作的逐步展开。
此次VOCs专项整治重点是什么?在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VOCs专项整治重点
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研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底前,完成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2020年7月1日起在重点区域执行。
加快制修订制药、农药、日用玻璃、铸造、工业涂装类、餐饮油烟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
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
从VOCs整治重点中不难看出,化工企业减排VOCs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目前,化工企业应主要从前端控制和末端治理两个方面着手。
前端控制须要做到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风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 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治理设施。
末端处理须要做到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在化工企业VOCs的治理过程中,还有一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各项排放指标的检测。通过专业的检测结果,可以了解VOCs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从而实现对VOCs的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