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辽宁省安监局对许可证审批负责;各市局对所实施的许可证审查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申办许可证企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各市局要加强对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工作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的监管人员负责许可证审查,审查过程中聘请专家不应少于3名,并应根据企业特点选聘专家。凡发现重大问题的,许可证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安全评价机构采取惩戒措施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健全完善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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