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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76-2005标准介绍
GB 16776-2005是关于《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测试方法,于2005年修订并且于2006年开始实施,标准中有提及到使用紫外光测试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简称硅酮结构胶)的术语、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幕墙及其他结构粘接装配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1-1999 橡胶袖珍硬度计压入硬度试验方法(IS0 7619:1986,Rubber-Determination hardness by means of pocket hardness meters,IDT)
GB/T 13477.1-2003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部分:试验基材的规定(IS0 13640:1999,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pecifications for test substrates,MOD)
GB/T 13477. 3-2003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3部分:使用标准器具测定密封材料挤出性的方法(IS0 9048: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extrudability of sealants using standardized apparatus,MOD)
GB/T 13477. 5-2003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5部分:表干时间的测定
GB/T 13477. 6-200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6部分:流动性的测定(IS0 7390:1987,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resistance to flow,MOD)
GB/T 13477. 8-200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8部分:拉伸粘结性的测定(IS0 8339:1984,Building construction-Jointing products-Sealants-Determination of tensile properties,MOD)
GBlT 13477. 18- 2003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第18部分:剥离粘结性的测定
GB/T 14682 建筑密封材料术语
JC/T 485-1992(1997)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
3术语和定义
GB/T 14682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分类和标记
4.1 型别
产品按组成分单组分型和双组分型,分别用数字1和2表示。
4.2适用基材类别
按产品适用的基材分类,代号表示以下:
类别代号 适用的基材
M 金属
G 玻璃
Q 其他
4.3产品标记
产品按型别、适用基材类别、本标准号顺序标记。
示例:适用于金属、玻璃的双组分硅酮结构胶标记为:2MG GB 16776-2003。
5要求
5.1 外观
5.1.1产品应为细腻、均匀膏状物,无气泡、结块、凝胶、结皮,无不易分散的析出物。
5.1.2双组分产品两组分的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5.2物理力学性能
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5.3硅酮结构胶与结构装配系统用附件的相容性应符合附录A规定,硅酮结构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粘结性应符合附录B规定。
5.4报告23℃时伸长率为10%、20%及40%时的模量。
6试验方法
6.1 试验基本要求
6.1.1 标准试验条件
温度(23±2)℃、相对湿度(50±5)%。
6.1.2试验样品的准备
所有试验样品应以包装状态在6.1.1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 h。双组分试验样品两组分的混合比例应符合供方规定,其中A组分(基胶)取样量至少500 g。混合应在负压0.095 MPa以下真空条件下进行,混合时间约5min。
6.2外观
目测检查。
6.3下垂度
按GB/T 13477. 6-2003中7.1试验。试验模具的槽内尺寸为宽20 mm、深10 mm,试验温度为(50士2)℃。
6.4挤出性
按GB/T 13477. 3-2003试验,采用图1聚乙烯挤胶筒,装填容量为177 mL,不安装挤胶嘴,挤胶气压为0. 340 MPa,测定一次将全部样品挤出所需的时间,到0.1 s。试验次数为一次。
6.5适用期
双组分样品按6.1.2混合后装入图1挤胶筒内,密封尾塞,从两组分混合时开始计时,20 min时按6.4测定挤出性,应不大于10 s。试验次数为一次。
6.6表干时间
按GB/T 13477. 5-2003第8.1条试验。
6.7硬度
在PE膜上平放6.9.ld)金属模框,将试验样品挤注在模框内,刮平后除去模框按6.8.2c)养护;揭去PE膜制得试样,按GB/T 531-1999采用邵尔A型硬度计试验。
6.8拉伸粘结性及拉伸模量
6.8.1 试件形状和尺寸
试件应符合图2规定。基材按产品适用的基材类别选用:
M类——符合GB/T 13477.1-2003.铝板厚度不小于3 mm;
G类——清洁、无镀膜的无色透明浮法玻璃,厚度5 mm—8 mm;
Q类——供方要求的其他基材。
6.8.2试件制备和养护
a) 按GB/T 13477. 8P2003制备试件,每5个试件为一组。
b) 每个试件必须有一面选用G类基材。
c) 制备后的试件按以下条件养护:
1) 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14 d;
2) 单组分硅酮结构胶的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1 d;
3) 在不损坏试件条件下,养护期间挡块应尽早分离。
6.8.3试验步骤
按GBlT 13477, 8-2003进行试验。粘结破坏面积的测量和计算,采用透过印制有1 mm×1 mm网格线的透明膜片,测量拉伸粘结试件两粘结面上粘结破坏面积较大面占有的网格数,到1格(不足一格不计)。粘结破坏面积以粘结破坏格数占总格数的百分比表示。
报告拉伸粘结强度,同时报告粘结破坏面积。
6.8.4 23℃时拉伸粘结性、大拉伸强度时伸长率和拉伸模量
试验温度(23±2)℃,取一组试件按6.8.3试验和报告;同时记录大拉伸强度时的伸长率,报告大拉伸强度时的伸长率的算术平均值;同时记录并报告伸长率10%、20%和40%的模量,各取其算术平均值。
6.8.5 90℃时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在(90±2)℃条件下放置th,在同一温度下按6.8.3试验。
6.8.6-30℃时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在(-30±2)℃条件下放置th,在同一温度下按6.8.3试验。
6.8.7浸水后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浸入温度为(23±2)℃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中,保持7d后取出并在10 min内按6.8.3试验。
6.8.8 水一紫外线光照后的拉伸粘结性
取一组试件按JC/T 485-1992第5.12条规定,采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连续试验300 h,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 h,按6.8.3试验。
6.9热老化
6.9.1 试验器具
a) 鼓风干燥箱:控温精度±2℃;
b) 天平:精度为1mg;
c) 铝板:尺寸为150 mm×80 mm×0.5 mm~l.5 mm;
d) 金属模框:内框尺寸130 mm×40 mm×6.5 mm;
e) 刮刀。
6.9.2试验步骤
取三块洁净的铝板,其中两块用作试验试件称量并记录质量(m1),一块用作对比试件。
在铝板上平放金属模框,将硅酮结构胶刮涂在模框内并用刮刀刮平,除去模框制成试件,称量并记录试验试件的质量(m2)。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7d,试验试件在(90±2)℃鼓风干燥箱中,保持21 d;
对比试件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1 d。
从干燥箱中取出试验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冷却th后分别称量并记录质量(m3)。
6.9.3结果计算
按试验试件试验前后的质量计算热失重(式1),试验结果为两试验试件的算术平均值,糈确至0.1%。
GB 16776-2005
式中:
m1 -铝板质量,单位为克(g);
m2 -铝板和硅酮结构胶质量,单位为克(g);
m3 -试验后的铝板和硅酮结构胶质量,单位为克(g)。
6.9.4龟裂和粉化检查
取对比试件同试验试件相比较,检查并记录试验试件表面的变化情况。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外观;
b)下垂度;
c)挤出性;
d)适用期;
e)表干时间;
f) 硬度;
g)23℃拉伸粘结性,包括:
1)拉伸强度;
2)粘结破坏面积,%;
3) 大拉伸强度时伸长率;
4) 23℃伸长率为10%、20%及40%时的模量。
7.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1、5.2、5.4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产品配方、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组批、抽样规则
7.3.1 连续生产时每3吨为一批,不足3吨也为一批;间断生产时,每釜投料为一批。
7.3.2随机抽样。单组分产品抽样量为5支;双组分产品从原包装中抽样,抽样量为3 kg~5 kg,抽取的样品应立即密封包装。
7.4判定规则
7.4.1 外观质量不符合5.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2单项结果判定
表干时间-、下垂度、拉伸粘结性试验项目,每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为该项合格;其余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为合格。
23℃伸长率10%、20%及40%的模量不作为判定项目,但必须报告。
7.4.3产品符合5.1、5.2要求的所有项目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中若有两项达不到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仅有一项达不到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进行单项复验,如该项仍达不到规定,该批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
8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8.1 包装
单组分结构胶用密封的管状包装,外包装用纸箱或其他材料包装,每箱产品内应附一份产品合样证。双组分结构胶应分别装入两个密闭桶内,每桶应附一份产品合格证。批检验应附出厂检验单。
8.2标志
包装容器外应标明:
a) 生产厂名称及厂址;
b) 产品名称;
c)产品标记;
d) 生产日期;
e) 产品生产批号;
f)贮存期;
g)包装产品净容量;
h) 产品颜色;
i)产品使用说明。
8.3贮存及运输
8.3.1 本产品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非危险品运输。
8.3.2贮存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防止撞击、挤压产品包装。
8.3.3贮存温度不高于27℃,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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