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如下述所述。
(1)贸易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发电企业上网线路、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联络线路和专线供电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
(2)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应按计量点配置应按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电能计量专用二次绕组及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3)35KV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触头,但可装设熔断器;35kv及以下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触头和熔断器。
(4)贸易结算用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装设失电压计时器。未配置计量柜(箱)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应能实施铅封。
(5)互感器二次回路的链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链接导线截面积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不小于2.5mm2.
(6)互感器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素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7)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电能表,其通信违约应负荷DL/T645《多功能表通信规约》的要求。
(8)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反向有功点亮及四象无功电量的电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