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标准HJ 97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并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每一次新标准的发布,都会引起同行们的密切关注。很多用户一看标准名称,内心也是一阵惶恐!
别慌!这次新标准只针对极少数污染源中一氧化碳和氢气共存的工况(比如炼焦炉废气),并非普遍适用!如果您的工况中不存在一氧化碳和氢气共存的情况,那么这个标准便与您无甚关系,反之,请仔细阅读哦。
此项标准是发布!目的是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方法。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HJ 97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吧。
适用范围
标准第2项“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且明确指出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分别是3mg/m³和12mg/m³。
考虑到不同的仪器,其传感器量程会有高低不同,有些品牌的仪器通过稀释测量可将测定上限在传感器量程的基础上扩展多倍;因此,使用不同的仪器时方法的测定上限可能会高低不同,所以本标准未对方法的测定上限或测定范围做出规定。(摘自《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
方法原理
第4项“方法原理”即利用定电位电解传感器测定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为便于标准使用者对标准内容的理解,本标准增加方法工作过程与传感器组成的内容,使方法原理的内容更加完整和便于理解。
干扰和消除
第5项“干扰和消除”是本次标准中特别要注意的!
对于标准5.1项颗粒物、水分等因子的干扰消除,可通过滤尘装置、除湿装置等对其进行滤除,消除影响。
★崂应产品配置的烟气预处理器(系统)均可满足“滤尘”、“除湿”要求。
标准5.2项是本次标准的重中之重——消除氢气对一氧化碳的测定干扰!
通过调研分析, 控制一氧化碳排放的污染源(主要为焚烧炉、燃生物质锅炉、冲天炉等)不存在与氢气共存的情况,其他污染源中也只有极少数存在一氧化碳和氢气共存的情况,比如炼焦炉废气。(摘自编制说明5.6.4.3 氢气(H2)气体干扰实验)
定电位电解传感器均存在不同气体之间相互影响测定的“交叉干扰”问题。在编制说明中通过大量的废气干扰试验结果表明: H2对CO的测定干扰显著,未采取干扰消除措施的仪器数据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围,采取了干扰消除的仪器数据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考虑到目前只有炼焦炉废气等极少数污染源中有一氧化碳和氢气共存现象,不同于二氧化硫与一氧化碳共存现象较普遍,且在仪器出厂前仪器厂家已进行了干扰实验,确定了干扰系数,故本标准不再要求用户在初次使用前开展氢气干扰实验,规定当采用本标准测定含氢气的样品气体时,测定仪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具有抗氢气干扰功能,且应在仪器或说明书中对消除干扰的方法与措施予以明确、公开。
根据编制说明可知, 对于5.3和5.4项对酸性气体和乙烯的要求,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NO、SO2、NO2、HCl、H2S等酸性气体,市售一氧化碳传感器均配置了化学过滤器,可将其滤除,消除对一氧化碳测定的影响,可以认为NO、SO2、NO2、HCl、H2S气体组分对CO的测定无干扰。
乙烯气体对定电位电解法测定一氧化碳存在干扰响应(<20%),但由于乙烯特殊的理化性质,目前没有有效的技术可以将其消除。根据编制说明中5.6.4.2表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不存在/未发现一氧化碳和乙烯共存的情况。因此,本标准不考虑C2H4对定电位电解法测定一氧化碳的干扰。
仪器和设备
第7项“仪器和设备”是标准的必备要素,需要注意的是7.1.2项对仪器性能的要求:
对于以上性能要求在HJ57-2017中都已包含,崂应的CO测定仪器都能满足。
对于“采样和测定”等标准内容,和之前常规电化学设备做法基本一致,这里就不做详细解读。对于存在一氧化碳和氢气共存情况的炼焦炉废气等工况,客户需仔细阅读第9-12项标准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于结果计算和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注意事项等。
相关产品
以上每一台崂应设备,都能以优越的性能,很好地配合HJ 973-2018标准的实施,详情请咨询各区域销售代表。
以上内容及观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和应用请以国家发布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