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栗委员长作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在肯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指出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报告揭示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不到位的八大问题——
01 法律责任的落实还有差距
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质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对滞后,一些地区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反弹。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
02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
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体现区域差异,标准执行过于“整齐划一”,规划资金投入保障不足,规划实施效果难以保证。
03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缓慢,河长法律责任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地下水环境监测差距明显。
04 饮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强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存在风险隐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短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一些城市水质公开的项目、频次、详细程度、覆盖面和及时性不足,难以满足公众对饮水安全的知情权。
05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明显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欠账多、维护不力,资金缺口大。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滞后,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有差距。
06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滞后,农业农村面源和点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手段
一些地方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居高不下。
07 工业污染治理差距较大,工业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严重,企业恶意违法排污问题屡禁不绝,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问题突出。
08 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
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现象较为普遍,船舶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较低,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不足,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不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