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火电发展政策的主要内容上个世纪80年代,在电力供应长期短缺的情况下,国家为促进各方办电的积极性,制定了资金筹集、税收、电价、市场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小火电建设也享受到国家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小火电的快速发展。
集资办电、多渠道办电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这一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小火电厂大都由地方、部门或职工投资。由于投资和利益主体关系复杂,使得现在关停小火电困难较大。
市场优惠为了使小火电有充足的市场,当时的政策要求大电网要积极扶持小火电的发展。凡有条件并入电网的小火电机组,可以签订协议并网,通过电网销售地区内小火电多余的电量,并且不影响大电网原分配给本地区的用电指标,为小火电开拓了市场。
促进小火电关停的政策措施探讨分析以前的关停小火电的政策,认为之所以小火电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小火电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对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和促进就业也有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关停小火电的政策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外部的行政措施没有真正触动小火电的经济利益。
(1)切实贯彻国家关停小火电的有关政策。应按目前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政策的精神,重新梳理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电力发展特殊环境背景下出台的有关小火电发展的政策,全面清理不符合当前国家规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内容。如对于独立经营的电厂或引进外资的电厂,在考虑地方引进外资的一些优惠条件外,应严格按照相关条件确定售电价格,不再搞特殊化。
(2)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上网电价的工作。各地方政府、发改委、经贸委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重新核定小火电电价,将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的水平,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对于不联网的小火电机组,要严格按照发电成本、发电税金等统一确定电价。
(3)取消原来对于小火电的税收优惠政策。火电厂需要交纳的各种税种(如所得税、调节税等)小火电也应照常收取。对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4)合理处置银行贷款。对于正处于还贷期间的小火电厂首先停止其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地方政府、小火电企业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清算的办法,在对相关设备、房屋等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后,先安置职工,再缴纳相关税费,剩下的资金进行还贷。对于“以大代小”项目,可考虑通过并购重组将其相关债权债务转移到大火电厂或发电集团公司;对采取通过电量置换等方式关停的小火电应从其得到的收益用来进行银行还贷。
结语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和降低全社会能耗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利用行政、经济、财税等多种手段,才能更好地使小火电关停落到实处,降低电力行业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