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为保障我市防雷技术服务健康发展,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防雷技术服务中的安全工作作为单位重要管理内容,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劳动保护和消防法规、技术规定及行政文件,并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防雷技术服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防雷机构的质量保证负责人、劳动保护安全员及消防监督员,制定执行安全操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防雷技术服务的安全监督机制,不定期地进行总结,查找安全隐患,防微杜渐。
第六条努力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继续教育制度,切实做好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章现场检测
第七条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气象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上岗。
第八条现场检测必须请受检单位安全人员参加,首先熟悉环境状况、防雷类别、设备性能,确认无危险因素,不致损害人员和设备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检测。
第九条高处作业要有充足的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一年一次健康检查合格,当时身体状况良好,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年青人。患有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年老体表、精神不良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登高前工作服、绝缘工作鞋、安全带、安全帽要穿戴妥当,在较好天气时(晴朗、无风或多云、微风)进行作业。
3、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乘座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式升降机至作业点。
5、使用梯子或高凳工作时,工作前要检查梯子和高凳是否牢固、完整。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度之间,在光滑及冰冻的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而摔伤,必须把两脚别在梯凳中间,不应站在zui后一凳上工作。梯子zui好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时不应移动梯子。在高凳上工作也要防止倾倒或摔下,超过4米的高凳应拉上晃绳或设专人扶凳。
6、塔(杆)上作业时,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拴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再行探身或后仰。在塔(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7、高处作业所需的工具、材料,禁止上下抛掷,应用绳子、滑轮或吊链传递、高处搬运或堆放的材料、物品,不准超过脚手架、梯子、高凳的允许负荷。运送导体材料,要严防触碰带电体。
8、登高至作业点,必须妥善放置好工具、材料,防止、杜绝高处坠物伤及低处人员和设备、设施。
第十条需要从高处放线检测时,应当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避开高低压架空线3米以上。
第十一条在施工场地检测时,必须戴上安全帽。
第十二条禁止在雷雨天气从事现场检测。
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场所检测时,必须遵守被检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对自备机动车辆采取防火措施。
2、严禁吸烟,将打火机、火柴交门卫保管。
3、不穿着带钉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
4、使用金属工具、材料时避免产生火花。
第十四条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做好相互间的监护工作,不得有任何侥幸心理。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五条在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前,必须认真了解被保护系统所处区域的地理、地质(土壤电阻率等)、气象(雷电日数,雷电通道等)、环境等条件,雷电活动规律(遭受雷害的历史、入雷途径),被保护系统的状况和特点,现有防雷设施情况等。在建设单位电气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合下,仔细勘察电气线路、地下管道的布设和工程地点周围有无易燃易爆、有毒场所,分析不安全因素,提出在施工时的针对措施。
第十六条对易燃易爆、有毒场所,必须查看生产、使用和储存物品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了解防火、防爆、灭火等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确需高处勘察时,必须遵守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从事防雷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设计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设计资格证,禁止非法设计。
第十九条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防雷、劳动保护、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安全性、防火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在图纸审核时,对不符合防雷、劳动保护、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在设计图纸中,各种电气线路和接地必须清楚明了;“说明’中必须明确列出已设计和未考虑的防雷措施(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入侵、球雷)。
第二十一条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尤其是易燃易爆场所;在被保护系统的雷电通道的上方应设计防雷屏障;在易燃易爆场所应对其它高大的物体(如大树)采取必要的措施(清除或装设防雷设施);在设计保护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防雷设施时,其保护范围应按国标要求包括管口外的垂直、水平空间。
第二十二条尽量避免将防直击雷的引下线、接地装置设置在人畜经常活动的地点,以防雷电反击、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危害。无法避开时,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增大设计的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防雷设施的用材规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腐蚀性环境和隐蔽工程中设计时还需加大用材规格,增加安全度。
第二十四条在防雷工程设计中,对各种接闪器、电源避雷器、天馈线避雷器、信号线避雷器等防雷设备和产品的选型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了解各大防雷设备、产品生产厂家的情况,收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科研测试报告、鉴定证书和等资料。掌握防雷设备、产品的工作原理、有关的技术性能参数和优缺点,保障在其安全阀度内的安全运行。
2、根据工程地点雷击规律、强度和保护物的特点,经认真计算后,选用雷电容量满足、参数匹配、响应快的防雷设备。
3、选用具有合格证、出厂编号或经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险的防雷设备。
4、使用在国标、行标中未推荐的防雷产品(如ESE系统的接闪器等)时,其保护范围和接地电阻的设计应按照避雷针的相应标准执行。
5、选用天馈线、信号线避雷器时,必须首先保证非雷击状况下的正常运行。
6、不得选用未经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避雷器件。
7、不得选用有毒、易流失污染环境的降阻剂。
第五章施工安装
第二十五条从事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施工资格证,禁止非法施工。
第二十六条认真组织,统一指挥。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消防监督员到场负责安全工作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经过审核批准的具有安全性、防火设计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如确需修正或更改,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详尽的施工图修正或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修正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施(加)工时采用的金属材料、安装避雷器件的附属材料,在材型、规格、材质等方面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保证质量。
第二十九条在雷电活动期间施工时,必须先制作好接地装置,将所有安装的防雷设备、接闪器、引下线等及时进行安全接地。
第三十条接地沟的开挖过程中,需要利用炸药或土炮作业时,必须预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杜绝意外人身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
第三十一条在铁塔、钢筋混凝上环形杆的吊装或拆除作业中,应统一指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经过论证、研究的步骤逐步实施,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高处施工作业时,除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注意:施工人员、材料运送利用脚手架到作业点时,工作前必须对脚手架、脚手板、斜道极、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三条电焊作业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为防止射线伤害、烫伤和触电事故,电焊工在工作时,除应使用防护面具和戴帆布手套外,必须穿电工绝缘鞋。
2、电焊机的一次线不许使用有破口或绝缘老化的导线,二次线要用特制的多股软铜线。地线不许搭接在电线管或可燃性管道上。焊机的外壳应根据地网情况,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3、除电焊工外,其他工作人员应远离作业点,防止触电、电弧光线对眼睛及皮肤的伤害以及熔化的飞溅金属沫对人体的灼伤。
4、在高处、野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焊作业时。消防监督员应组织其他施工人员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以防飞溅金属沫对人体的灼伤和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证安全。
5、及时清理现场,检查地面易燃易爆物有无引燃情况,特别是高处焊接作业后,更要认真检查,不可粗心大意。
第三十四条带电作业注意以下事项:
1、一般情况下,zui好不带电作业。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工程建设单位领导同意,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后,在监护人监护下,可以进行带电作业。
2、确定作业者和监护人。作业者必须是从事电气工作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工操作证的技术人员;监护人应由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明确任务,熟悉现场。作业者和监护人都应明确工作任务,到现场熟悉线路、设备情况,分清火线、地线,看好工作位置,确定工作方法;监护人必须把电源位置看好,研究好应急措施。
4、作好工具材料准备。工作前要把所需工具、材料准备好,检查钳子、螺丝刀的绝缘手柄是否完好。
5、作业者一定要穿戴防护用品,人体对地必须保持有可靠的绝缘。
6、作业者与地线和可能触及的相线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必要时可先把可能触及的相线及地线部分包上绝缘。
7、不准带负荷接线和撤线。接线时应先接零线后接相线,接完一处包扎一次。撤线时应先撤相线后撤零线。
8、作业者在操作中必须精神集中,特别是在接触某一导线的过程中,再也不许与其它导线及接地部分相碰。
9、低压电气线路的相间对地距离小,因此必须注意防止相间和接地短路。
10、作业者只能一侧带电,若其它侧还有带电部分而又无法采取安全措施时,则必须将其它侧的电源切断。
11、在带电作业中,监护人始终不能离开工作现场或委托他人代替。如发现作业者胆怯或其它不正常身心状况时,应令其停止工作。
12、带电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第三十五条停电作业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不论是全部停电还是部分停电,都应采取停电、验电、悬挂标示牌等步骤,以保证人身安全。
2、根据安装工作的要求,全部切断所有可能送电的开关;对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其它方面突然来电的可能性。
3、设备的有关开关切断后,为证实线路是否不再带电,应用验电器进行验电。验电前先检查验电器外观有无损坏,再在带电部分进行试验,确信验电器完好的方可使用。验电时,不要用验电器直接接触设备的带电部分,应逐渐靠近带电位至灯亮为止,应注意不要使验电器受邻近带电体的影响。
4、停电作业时,在已切断的开关上。应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5、工作完毕后。安全员应组织人员清扫工作地点。
第三十六条避雷器件的安装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硅橡胶电源避雷器外,其它避雷器件应安装在不受雨水侵袭的地点。
2、避雷器件应固定在通风条件较好的墙上,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在满足有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与电气线路和设备保持一定地安全距离。
3、避雷器件的引线、接地线的截面积一般不小于4平方毫米,引线、接地线不允许使用有破口或绝缘老化的导线,接线、布线要正确、规范、清楚。
第三十七条在易燃易爆和众多微电子设备场所,安装、制作防直击雷的独立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必须认真组织施工,以防今后遭雷击而产生电火花和发生反击。
第三十八条确需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用明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六章验收使用
第三十九条在验收材料中,必须说明施工过程中是否安全操作和防雷设施安装后是否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防雷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使用和维护意见;指明在防雷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对建设单位的生产过程、工艺等从防雷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发生安全、火灾事故时,必须停止作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抢救和灭火。防止恶性事故出现。
第四十二条万一发生触电事故,首先要切断电源,对触电者一边通过人工呼吸、心脏挤压等方法进行急救,一边找医生或进医院。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坠落者,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搬运问题,防止因搬运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