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配矿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14 阅读:949

1、目的

为了稳定输出矿产品质量,满足下道工序对矿石质量的要求,同时持续稳步提高矿石回采率,提高矿山开采的综合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2、术语/定义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桦树沟矿区、黑沟矿区相关生产作业单位,生产指挥控制中心。

4.管理职责

4.1. 生产指挥中心地测组负责月质量计划、周运输拉矿配矿计划的编制,对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4.2 生产指挥中心生产计划组负责周配矿计划指令的下达,对拉矿配矿指令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4.3 生产指挥中心地测组根据用户要求、产品质量状况、采场生产矿石质量变化等情况,有权对月质量计划、周配矿计划作临时性调整,生产指挥控制中心相关部门应按调整后的计划下达指令。

4.4 各生产作业单位应依据质量计划要求,严格按生产工艺作业文件组织生产,对本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5.作业要求及考核

5.1 采矿作业要求及考核

5.1.1桦树沟矿区各矿体采矿作业原则上应按下表实施采场配矿。甲穿优先与丙或丁穿配矿,严禁单穿出矿,采场不配矿,检查发现一次,考核作业区2分。

桦树沟矿区采矿作业采场配矿表

同时回采

穿脉

岩石混入率%

甲穿

乙穿

丙穿

丁穿

备注

甲穿

≤5

与其它穿配矿

1:(5-6)

(1-2):1

(3-5):1

按采矿设备斗数计量

乙穿

10~20

待配矿

(3-4):1

6:1

丙穿

20~30

待配矿

待配矿

丁穿

30~40

待配矿或终止出矿

5.1.2 矿块进路之间要保持平行退采原则,每个矿块至少保证四条以上进路同时退采以备配矿,由于矿源不充足而影响配矿时,检查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分。特殊地段由质量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生产单位根据质量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组织生产。

5.1.3 桦树沟矿区采矿作业要按截止品位和出矿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回采作业,其要点是:

5.1.3.1步距出矿不应连续一次性出至截止品位或达到目标回采率才终止,应参照表5.1.1要求分多次、与相邻进路步距交替搭配,均衡出矿,做到“贫富搭配,粉矿与块矿搭配,难易兼采”,未做到查出一次考核2分。

5.1.3.2切割、岩石夹层部位应尽量控制出岩量,要与纯矿石按1:5进行搭配,搭配出岩量应控制在20-30斗(铲运机),能满足下一轮回采爆破补偿空间即可,大量出岩依据《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按违章出岩处理。

5.1.3.3正常情况下若步距出矿量不足崩落矿量的30%,甚至一开始就出现大量覆盖岩层,应视为放矿异常,一般情况下应继续与其它穿搭配出矿。质量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单位的反映,现场监督出矿,在出矿量已达到崩矿量的30-40%时,若仍无改善的趋势,可终止出矿,进行下一轮回采爆破,否则按违章出岩处理。

5.1.3.4对出现悬顶、推排等爆破事故,应及时处理,防止由于悬顶、推排造成矿石损失、矿源不足影响配矿,否则依据《采掘技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考核。

5.1.3.5步距累计出矿量已达到目标回采率时,即可终止本次出矿,防止超采、超挖;个别地段掌子面即使目标回采率已到达,掌子面矿石围岩混入率小于20%者,可视上水平回收是否充分等情况搭配出矿至围岩混入率40%终止,无故大量超采超挖,破坏均衡出矿,每查处一次考核4分。

5.1.3.6 当掌子面岩石混入率已达40%,出矿量未达到计划出矿量(按目标回采率计算)时,按5.1.3.3处理。

5.1.3.7 出矿过程中若发现“包饺子”等现象,应在质量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出矿。

5.1.3.8 做好采场出矿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步距出矿数量和质量状况,原始记录缺失、失真、记录不规范,每次考核2分。

5.1.4黑沟露天矿区采场配矿应严格按月质量计划配矿原则执行,计划执行偏差大,考核作业区5分。

5.1.5由于地质界限的变化而影响矿石产量、质量计划时,黑沟作业区必须及时和生产指挥中心沟通协商调整,确保计划的均衡实施。沟通不及时,影响指标完成,考核作业区5分。

5.1.6 黑沟作业区应根据采场矿石品位的分布情况,在具备两个矿块同时采矿时,应贫富兼采,合理搭配出矿,严禁单矿块集中出矿。不配矿,单块段回采,检查发现一次,考核作业区6分。

5.1.7 在矿岩交界部位回采时,若采场具备分穿、分爆条件,应分穿、分爆,严禁矿岩混爆,否则按《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考核。

5.2 运输作业配矿要求及考核

5.2.1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地测组应及时编制周配矿计划,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调度应按照桦树沟矿区的日产量、周配矿质量计划均衡组织生产,周配矿计划编制不及时、不合理及周配矿计划执行有误,分别考核责任人2分/次。

5.2.2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调度应随时掌握各溜井排空高度和存矿量,西区№22、№24、№25溜井排空高度应控制在40米以内,黑沟溜井排空高度控制在40米以内,溜井排空高度超标,每次考核责任单位2-5分(视高度差)。

5.2.3  若生产中出现井棚、井空及设备故障等因素而不能按计划完成产量时,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调度应及时和地测组协商,及时调整配矿比例。

5.2.4 Ⅴ矿体为高硫低品位的矿体,必须按日计划严格组织生产,没有特殊情况决不允许超产,以免影响2640水平输出运输配矿及综合指标的下降。

5.2.5 井下各矿体需要增减产量时,应按同比例、同步调整产量;个别矿体增减产量时,必须经过生产指挥控制中心测算同意后方可调整。

5.2.6西区№22、№24、№25井不允许单独输出;必须和东区各溜井依据周配矿计划进行配矿生产。单独输出西区溜井矿石,每次考核责任人5分。

5.2.7没有特殊理由,不允许调整东西区拉矿比例,若由于输出原因需增产或减产时,各溜井应依据计划同比例增减。拉矿比例应控制在±5%,否则,考核相关责任人2分。

5.2.8当溜井输出矿石质量发生波动时,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应根据采区溜井和主溜井的质量信息,及时调整溜井配矿比例,生产指挥控制中心相关部门也应按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地测组调整后的比例及时调整相关溜井的运输量,配矿比例调整不及时或执行不力,考核相关责任人2分。

5.2.9生产指挥控制中心应每天掌握选矿厂提供的质量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协商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指导生产,质量信息反馈不及时、或信息有误,考核责任人4分。

5.2.10 3400运输水平应按“两条井,三条线”的原则组织配矿,要求1#和2#溜井按车皮数量间隔进行配矿,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分。

5.2.11  2640运输水平严禁各井下生产单位私设监矿人员,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分。

5.3 运选作业配矿要求及考核

5.3.1运选作业区必须按调度生产指令组织生产,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井棚、井空、溜井设施及运输巷出现的设备故障、质量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向中心调度反馈。相关信息反馈不及时,影响配矿考核责任单位2分。

5.3.2东西区溜井配矿,西区两列车不得在同一曲轨连续卸矿,应和东区质量较好溜井的矿石间隔卸矿,否则检查发现一次考核3分。

5.3.3  运选作业区在组织预选矿生产时,应严格按照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调度指令均衡组织生产,不得随意调整产量。否则每次考核责任人2分。

5.3.4 块矿磁选机同粉矿磁选机开机比例3:6、3:7或4:7,不允许2:6或更低,确保粉矿和块矿的匹配,否则,检查发现一次考核2分。

5.3.5预选作业不允许单独运行粉矿磁选作业,否则,检查发现一次,考核作业区5分。

5.3.6在矿石质量出现波动迹象时,运选作业区要积极配合生产指挥控制中心所开展的各项调查工作,配合不积极,考核作业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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