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是在生产生活工程中淘汰或者损坏的作为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其含碳量一般小于2.0%,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5%。一般来说,在生活中产生的废钢为社会废钢,其主要是废旧含钢铁设备及家具电器等所产生的废钢,常见的如自行车架、汽车外壳等;生产中产生的废钢为钢铁冶金过程中产生的废钢以及机械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在钢铁企业中,由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钢渣的溅出、钢坯的切头切尾等,所产生的废钢为钢厂自产废钢,其中,钢坯的切头切尾在模铸时代曾大量产生,而在连铸普及后,产生的量已经大大减少;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则由于成分均匀、无锈等因素,可作为再生料废钢,但产生规模及量均较少。
废钢由于其产生的情况不同,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状,其性能与产生此种废钢的成材基本相同,但也受到时效有效性、疲劳性等因素的影响,而性能有所降低;我国废钢铁资源产生的地域分布也不平衡,全国80%以上的废钢铁资源分布在京、津、沪、粤、辽、黑、冀、晋、鲁、鄂、川及江苏这12个工矿企业比较集中、人口比较稠密的省市;其它地区由于地理条件较差、人口较少,生成的废钢资源不足20%。废钢加工一般情况下采用机械加工,常用机械为压包机、切割机等。废钢主要用于长流程转炉中的炼钢添加料或短流程电炉的炼钢主料。
国内废钢资源:我国粗钢产量的迅速增长主要是自2000年开始,年增长率在20%左右,由此,导致我国社会钢铁蓄积量中,50%左右是在2000年及以后所生产,而由于受到淘汰年限的限制,造成我国将成器处于废钢资源的贫乏时期,满足不了钢铁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据中华商务网废钢栏目数据,2009年,国内主要钢厂废钢单耗仅为120千克左右,处于连年降低的态势。
2009年,中国全年进口废钢量达1366.92万吨,创历史新高,全年进口废钢费用达50.68亿元。
废钢标准:废钢国家标准为2004年发布,同时1996年国家废钢标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