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销假制度
1、请假程序。任何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离开时间及返回时间,由所在班组、车间、部门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权限逐级审批。
2、批假权限。班组为1班,选矿厂所属工段3班,部门、选矿厂为4—7天,超过7天(不含7天)必须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超过30天,必须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严禁越权批假。批假后下级领导必须履行复核手续。
4、请假人员不得自行延长假期,无故超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5、病假、产假必须有医院证明或者矿山医务人员的证明方可办理。
6、特殊假的规定。婚假、丧假30天,探亲假25天,产假4个月。
7、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休假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登记。
8、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在通知所在单位做好工作安排的情况下,返回后必须履行补假手续,补假程序与请假相同。
9、请假人员在假期满返回公司后,必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包括婚假、丧假):无工资。
2、病假(包括产假):按10元/天发10天工资,超过10天部分按6元/天发工资,但病假期间工资最多不超过240/月元。
3、探亲假:15天内(含15天)按照15元/天计算,超过15天的假期无工资。
4、工伤:第一个30天按照25元/天标准发放,第二个30天按15元/天发放,超过60天的一律按照10元/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