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14 阅读:87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非法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必须更新、改制,并不得新购非法定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各类图表、文件都要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为加强我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计量器具是直接或间接用于测量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量具和仪器仪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器具;所称量具,是指以固定形式复现量值计量器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称仪器、仪表,是指能将被测的量转换成可直接观测的指示值或等效信息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本制度可同时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及临时在公司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   计量工作管理
   
第五
条  为加强全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司设计量能源处,负责全公司与计量工作有关的业务,机动处应积极协助、指导各生产单位的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各项计量制度、规程、标准和落实情况和各种计量器具、仪表的使用、检测情况,对计量范围内的事项负责。
    第六条  公司承各单位、车间(相当建制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员,形成计量管理网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  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  机动处要根据实际工作,制定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标准和管理规程,供各级计量人员执行。
    第九条  严格计量器具采购、使用管理,凡需新增计量器具必须由机动处考查后,提出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按要求购进。
    第十条  机动处要建立健全各种计量器具台帐和主要计量器具布置图,并详细记录各种器具的购进时间、使用地点、使用者情况等,做到帐物相符,使用合理,经常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负责,按进行检斤计量,各种记录要齐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计量处报告。
   
第十二条  非计量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计量工作,严禁任何人员乱动计量器具或在计量室内从事与计量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非法定和超出检定周期及无检定证明的计量器具,凡因使用计量器具不准而造成的事故,由有关操作人员负责。
   
三   计量器具的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  新购进的计量器具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并经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折卸计量器具,防止砸、碰、震动、污染等有碍计量精度的行为。所有计量器具都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认真维护、保养,不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
    第十六条  公司机动部负责按规定周期组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对到期未进行检定或维修后未进行检定、标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后方可继续使用。[next]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十二月份必须提出下年度计量器具的检定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用衡器的砣做锤砸东西,计量砝码任何人都不准乱动或互换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或损坏计量器具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四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1、在计量工作中成绩显殊者。
    2、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者。
    3、对维护、改进计量器具作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奖励是以政治表扬为主,物质为辅,对成绩显殊人员给予表扬外,可发给一次性物质奖或奖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提请行政处分。
    1、弄虚作假伪造凭证损公肥私者;
    2、损坏、丢失、借用原始记录或单据者;
    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计量误差或由于对计量器具维护不好造成计量不准者;
    4、擅自拆卸计量器具部(附)件或更换砝码砣造成计量事故者;
    五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于成品的计量器具,由机动处具体管理,专人负责,精确度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每次计量前要认真核对,计量后记录完善。
    第二十五条  用于贵重金属及其原材料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其计量器具的精确度不得低于0.1%。
    第二十六条  成品计量时,应有财务处在场监督,共同记录,保卫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是由于计量工作失误使生产受到损失或发生事故者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能源计量中,生产和生活必须分别计量,不得混合。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计量原因引起的纠纷时,原则上应当服从计量部门的意见,问题复杂,部门不能解决的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处理。
    第三十条  生产单位如对计量器具发生怀疑时,应及时向机动部提出进行核查,有问题及时解决,如经核查正常时,应向生产单位说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各条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标签: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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