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国家有关规定,价值在800元以上,或使用周期为一年以上设备构成设备固定资产,在安装验收后,投产前应及时入帐,生产技术部应下达设备投产通知。生产部门正式投入使用,列入本车间的设备固定资产帐。财务监督提取折旧费、大修费,并在固定资产帐上增值。
2、设备从投产之日起开始构成固定资产,并开始创造价值,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之内。
3、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号、登记,分别建立设备台帐。折旧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车间、财务、设备一致。
4、设备的折旧实行单台计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进行。
5、设备的停用、改造、大修、更新、封存、调动应由车间申请,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财务及有关人员。
6、各车间每季度应对本车间的设备进行清点的情况报财务部、机动部。
7、对于停用的设备必须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