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规模的确定是根据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的建设需要,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最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确定选矿厂建设规模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在地质资源和开采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选矿厂规模应与冶金厂及矿山建设规模统一考虑。
(2)考虑处理的矿石在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结合建设条件(厂址、运输、供水、供电、资金等),配合采矿进行不同规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出合理的建设规模。
(3)大型选矿厂(特别是地下开采的矿山供矿)一般应考虑分期建设,分系列建成投产,在短期内形成生产能力,尽快发挥投资效果,中、小型选矿厂可一次建成。
(4)确定选矿厂建设规模时,必须在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服务年限。选矿厂服务年限应按矿山可靠的矿床工业储量进行计算(B+C级),矿山远景储量(D级)作为参考。
选矿厂规模一般用处理原矿石数量表示,因为尽管矿石中有用成分含量和所得精矿量各异,但只要处理的原矿量相同,选矿厂便具有大致相同的主要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和管理机构。选矿厂规模的划分和其服务年限如下表所示。
选矿厂规模划分与服务年限 | |||||||
规模类型 | 黑色金属矿选矿厂 | 有色金属矿选矿厂 | 化工矿山选矿厂 | 服务年限 | |||
Mt/a | 相当于kt/d | Mt/a | 相当于kt/d | Mt/a | 相当于kt/d | a | |
大型 | >2 | >6 | >3 | >1 | >1 | >3 | ≥20 |
中型 | 0.6~2 | 1.8~6 | 0.6~3 | 0.2~1 | 0.2(磷矿0.3)~1 | 0.6(磷矿0.9)~3 | ≥15 |
小型 | <0.6 | <1.8 | <0.6 | <0.2 | 0.2(磷矿0.3) | <0.6(磷矿0.9) | ≥10 |
当选矿厂规模大于或接近10Mt/a时,其服务年限可适当增加;当国家迫切需要的金属或矿物、需要加速回采的矿床、简易的小型选矿厂、小富矿、开采条件较好的富矿和矿床远景储量较多的矿山,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服务年限。
划分出大、中、小型选矿厂是为了对确定生产方式,技术装备水平,建筑结构标准和基建投资等方面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