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大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勘查的单位申请勘查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发给勘查许可证,即授予探矿权,开始进行勘查活动。
勘查单位完成矿产勘查以后,要将其勘查报告提交给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审查批准后,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
从事勘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勘查报告和各类矿产储量统计资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送交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进行保管和提供使用。勘查成果使用按《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至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审批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是由国家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资源税,进入国家财政收入。另外,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还应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