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10条中规定: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16条规定: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21条中规定:食盐的零售业务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中一般规定:开办制盐企业(盐场),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现有制盐企业(盐场)应补办申报领照手续。精制盐生产企业还必须领取生产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中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11条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实施规定》中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与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中国轻工总会(现为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盐业总公司,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发证部门。凡生产食盐企业必须向上述两部门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生产。
关于食盐运输,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已和铁道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一律实行食盐准运证制度。该制度明文规定,该证由产区省盐务管理局根据销区省盐务管理局要盐计划,向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领取;经水路、公路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省盐务管理局签发。无食盐准运证的,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盐的分配调拨,由盐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供应出口盐和出口肠衣加工用盐由对外贸易部归口,于年度开始前90天向轻工业部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申请计划,同时,产盐地区的盐业主管部门提出产销平衡意见,由轻工业部在地区平稳的基础上进行全国综合平衡,提出年度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同时,由轻工业部结合具体情况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产销主管部门和外贸部门;产需双方根据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协商签订合同,并衔接编制月度运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