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1998年3月以前,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总会内设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性盐业管理事务。
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全国盐产品购、销管理和多品种盐的开发、经营,隶属中国轻工总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盐业工作,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轻工厅。
省(直辖市、自治区)盐业公司负责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盐产品的购、销管理和多品种盐的开发、经营,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轻工厅。
省以下的各市、县的盐业经营单位一般为盐业公司和支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产品的购、销管理和多品种盐的开发、经营工作,隶属市、县一轻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省、市、县的盐务管理局与其相应的盐业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中国盐业总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盐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并监督、检查下属机构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全国盐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盐业生产、运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协调产销关系;负责组织全国盐业科研、情报交流、人材培训等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国盐场的技改、基建、扩建和废转的审批工作。各省、市和县级盐业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盐业工作,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盐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办法。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撤消中国轻工总会,设置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轻工行业的行政机构。国家轻工业局内设盐业管理办公室,对全国盐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中国盐业总公司业务范围与以前相同,现隶属于国家轻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