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白银生产和消费,实现白银资源合理配置,白银管理改革以及有关配套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白银统购统配的管理体制,放开白银市场,允许白银生产企业与用银单位产销直接见面。
二、取消对白银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拨付白银地勘资金的特殊政策。增值税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制定。
三、取消对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银币除外),对白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般商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支持和鼓励国内白银生产企业有计划地组织白银出口。出口白银(银币、白银制品和国家库存白银除外)按外经贸部制定的《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办法另发)。
五、适当限制白银及其制品进口。进口白银及其制品按照我行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办法另发)。
六、利用现有的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组织白银上市交易。具体实施方案将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制定。
七、为平稳推进白银管理体制改革,至1999年底前,人民银行仍适当保留白银收购、配售业务。从
八、在保留白银收购、配售业务期间,人民银行收购的白银应达到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现行国家标准一号银和二号银的质量要求。配售白银继续按人民币和外汇两种方式供应。白银收售价格由人民银行参照国际市场及国内供求状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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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