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审批《开采黄金矿业批准书》实施细则(二)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14 阅读:766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    四、审批要求
   
1、对下列项目不予审批:(1)个体采的;(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3)不具备开发黄金矿产资质条件的;(4)探矿权、采矿权交叉且没有依法解决的;(5)矿区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的;(6)在同一矿区内,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的;(7)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8)在申请的规划矿区范围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区或军事设施的;(9)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2、审批权限: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须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1)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岩金生产规模在100/日以上(含100/日)的,砂金生产规模在8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80万立方米/年)的。(2)外商投资开采的。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属上述规定之外者,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委托各省(区、市)黄金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备案。
    3、《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的确定。岩金矿山:建设规模大于或等于500/日的最长有效期15年;建设规模为500/日的最长有效期10年;建设规模为100/日的最长有效期5年;建设规模为50/日以下的最长有效期3年。堆浸工艺矿山比照上述规模确定有效年限。砂金矿山:建设规模大于80万立方米/年的最长有效期10年;建设规模小于80万立方米/年的最长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据规模情况到黄金管理部门办理延期开采手续。
    4、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工作中,要实行专人审核、集体审查、领导审批的程序。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   五、《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注销、吊销
    1
、注销:(1)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黄金矿山企业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停办、关闭矿山申请,待原发证机关批准后,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2)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黄金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报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报告,待原发证机关批准后,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黄金矿山企业,原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1)超越批准的规划矿山范围采矿的;(2)不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黄金管理部门年检的;(3)年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4)擅自出卖、出租或转让黄金矿产资源的。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   六、《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   七、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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