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铀矿山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14 阅读:9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TD/T××××.7-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矿山

Regulation on Compiling Land Reclamation Plan- Uranium Mine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程序

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内容

6.1 前言

6.2 编制总则

6.3 项目概况

6.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6.5 土地复垦标准与措施

6.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6.7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工作计划安排

6.8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6.9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10 保障措施

7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2010)、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和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TD/T××××《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

——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

——TD/T××××.2-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露天

——TD/T××××.3-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井工煤矿

——TD/T××××.4-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属矿

——TD/T××××.5-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

——TD/T××××.6-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建设项目

——TD/T××××.7-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铀矿山

本部分为TD/T××××.7-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铀矿山部分。

本部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矿冶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主要参加人员: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铀矿山

1 范围

TD/T××××本部分规定了铀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山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除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部分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外,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4586-2005    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环境管理规定

GB23727-2009    铀矿冶辐射防护环境保护规定

GB23728-2009    铀矿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

GB23729-2009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EJ/T1007-96      铀堆浸、地浸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EJ794-93         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

EJ725-95         铀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EJ/ T 363-98      地面γ能谱测量规范

3 基本术语和定义

除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部分涉及的术语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放射性

具有自发放出粒子,或γ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放出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统称放射性。

3.2 放射性物质

具有放射性的一种或多种组分的物质称放射性物质(注:指其放射性水平或放射性比活度高于某一定值的物质)。

3.3 放射性废物

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水平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豁免值或被其污染又可预见没有任何用途的物质。

3.4 放射性矿山

以开采铀、或其他含放射性矿物达到规定含量水平的矿山统称放射性矿山。

3.5 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设施,主要包括:铀矿开采、冶炼的实验设施和场所;铀矿山(露天、地下)场所;铀选矿厂和水冶厂;铀矿堆浸场和地浸采铀井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处置设施;铀废石场、尾矿(渣)库等。

3.6 放射性核素迁移

由于流体流动或扩散而引起的放射性核素在介质中的运移。

3.7 辐射防护

限制电离辐射对人类有害影响及诱发物质发生物理、化学损伤作用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3.8 放射性监测

为评估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和污染所作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3.9 剂量

某一对象所接受或“吸收”的辐射的一种量度。即单位物质吸收的任何辐射的能量。

3.10 氡—222

由放射性核素镭—226衰变生成的放射性气体,原子序数为86的元素的同位素222Rn,是铀系衰变的中间产物。

3.11 氡子体

氡的短寿命放射性衰变产物。

3.12 氡析出率

指在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位面积界面析出到空气中的氡的放射性活度。

3.13 尾矿(渣)库

为储存铀矿堆浸过程产生的废渣或水冶过程产生的尾矿的专用设施,包括坝体、防排水(洪)构筑物等。

3.14堆浸

将矿石或表外矿石破碎或造粒之后,堆积在天然或人造的不透水的基底上,将溶浸剂溶液喷淋在筑堆的矿石上面,经渗透溶浸后,收集浸出液回收铀的工艺过程。

3.15 地浸

将溶浸液通过注液钻孔注入具有渗透性能的含矿层里,通过渗透和扩散,溶解矿中的有用成分,再通过抽液钻孔收集浸出液回收铀的工艺过程。

 

3.16 退役治理

铀矿山、铀矿冶设施利用寿期终了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役后,在充分考虑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而采取的活动。

3.17 防氡覆盖

对退役后的废石堆和尾矿(渣)库滩面采取防氡措施,使氡析出率控制在国家标准( 0.74mq/m2 .s )以下,降低氡及子体对公众危害的治理过程。

3.18 长期监护

从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公众健康出发,对含放射性核素寿命相当长的铀废石、尾矿采取的长期与生物圈安全隔离的工程措施,进行长期监测、巡查和维护保养。

4 总则

4.1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4.1-4.5内容执行。

4.2铀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确保铀矿山和铀矿冶设施的土地复垦与退役治理协调一致。

4. 3铀矿山及铀矿冶设施土地复垦和退役治理方案的编制应贯彻辐射防护最优化和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应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屏障和封存,控制放射性废物的扩散和放射性核素的迁移,减少对人类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的受照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程序

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5.1-5.4内容执行。

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具体编制格式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附录A执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参照附录A。

6.1 前言

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1内容执行。

6.2 编制总则

参照TD/T××××.1-2010《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2.1-6.2.3内容执行。

编制目的应结合铀矿冶设施的行业特点,实施铀矿山土地复垦和退役治理工作,确保铀矿山土地复垦顺利进行和辐射环境达到长期安全稳定及公众安全健康。

复垦目标中应明确污染土地的去污率,放射性核素含量状况、铀废石场和尾矿库辐射水平及安全稳定程度。

服务年限应明确退役治理后的铀废石场和尾矿库,要达到长期安全稳定,并进行长期监护。

6.3 项目概况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3.1-6.3.4内容执行。

应说明铀矿山和铀矿冶设施生产工艺特点,生产系统,放射性污染核素状况和污染水平。

6.4 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6.4.1 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6.4.1.1 已损毁土地现状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1.1内容执行。

6.4.1.2 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

参考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1.2内容执行。

6.4.1.3 拟损毁土地的预测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1.3内容执行。

具有潜在土地污染风险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如铀废石场、尾矿库,应预测风险影响范围。

6.4.1.4 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确定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1.4内容执行。

6.4.2 复垦区土地利用状况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2内容执行。

6.4.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3内容执行。

分析预测铀矿山和铀矿冶设施环境污染、土地破坏对地表、地下水、土壤、生物等生态环境及辐射环境产生的影响。

铀废石场、尾矿库中放射性核素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对环境中铀、镭含量、γ辐射水平、氡析出率、环境公众集体剂量等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

附复垦及退役治理前图片。

6.4.4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4内容执行。

说明铀矿山和铀矿冶设施土地复垦和退役治理技术,对改善矿区的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作用和效果。附类比区复垦及退役治理效果图片。

6.4.5 复垦目标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4.5内容执行。

6.5 土地复垦标准与措施

6.5.1 复垦标准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1内容执行。

铀废石场、尾矿库应采取防渗措施,退役后的表面应进行整形、压实整治、采取隔离措施,整治后的场库,不得用于与食物链有关的作物生产用地。

覆土(复垦)隔离厚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14586—95中氡析出率限值(0.74Bq/m2s)要求;并满足土壤中镭含量控制限制要求,以及γ辐射照射限值要求;并应能防止啮齿动物对废石场、尾矿库隔离层的破坏。

保证防放射性的隔离功能长期有效性,必须对隔离层表面采取保护性稳定化措施。

6.5.2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2内容执行。

应结合铀废石场、尾矿库防氡析出要求,测算所需覆盖层的厚度与土方量。

6.5.3 预防控制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3内容执行。

6.5.4 复垦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4内容执行。

应根据国家标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环境管理规定》,须加强对退役的铀矿及铀矿冶设施环境污染的治理和复垦工作。

应根据相关放射性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手段,确保退役治理和复垦工程长期有效。

6.5.4.1 工程技术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4.1内容执行。

在铀矿冶设施退役的铀废石场、尾矿库覆盖隔离后,不得用作与人类食物链相关等的农业利用。

6.5.4.2        生物和化学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4.2内容执行。

在铀废石场、尾矿库覆盖隔离后采取生物措施时,应种植牲畜不食用的植物种类,防止放射性污染物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6.5.5 监测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5内容执行。

提出铀废石场、尾矿库进行长期监护的具体方案。制定开展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核素监测的计划和措施。

6.5.6 管护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5.6内容执行。

提出对治理后的工程进行永久性维护保养的措施。

6.6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6.6.1 工程设计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6.1内容执行。

针对铀矿冶设施不同复垦单元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和放射性核素铀、镭等核素含量,氡析出率,γ辐射水平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以及污染治理实验具体技术要求,分别采取不同的工程措施。

6.6.2 工程量测算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6.2内容执行。

6.7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工作计划安排

6.7.1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7.1内容执行。

6.7.2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7.2内容执行。

6.8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6.8.1 估(概)算说明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8.1内容执行。

费用的构成还应考虑放射性保健费、降效费(放射性作业为6小时作业)和移交监护费。

6.8.2 估(概)算成果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8.2内容执行。

6.9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9内容执行。

6.10 保障措施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6.10.1-6.10.4内容执行。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资金由国家财政解决。

7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

参照TD/T××××.1-2010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7.1-7.3内容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企业性质

项目区范围

项目位置

 省(市)自治区    县(市)    乡(镇)     村

项目批准文名

批准文号

用地面积

永久性建设用地

hm2

破坏土地面积

hm2

资源总储量

矿量:  (t)、品位:    % 、“101”金属:  (t)

年 生 产 能 力

吨/“111”金属

生 产 年 限

年   月至        年   月

编制单位名称

法 人 代 表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发 证 机 关

编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  要  编  制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单  位

签  名

 

 

 

 

 

 

 

损毁前土地类型

工程类别使用土地面积hm2

其  中

已损毁(hm2)

拟损毁(hm2)

一级类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地下开采

堆、地浸

水冶厂

其它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它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它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043

其它草地

05

商服用地

053

商服金融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2

采矿用地

063

仓储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4

农村道路用地

107

管道用地

12

其它用地

 

 

 

 

合       计

工  程  类  型

面  积(hm2

其  中

挖损

塌陷

压占

污染

已损毁(hm2)

拟损毁(hm2)

平硐口

钭井口

竖井口

通井风井

尾碴库

地表运输线

配电房

压风房

机修房

地表炸药库

破碎厂房

堆场

地浸场

蒸发池

配剂池

浸出液房

厂房

尾矿库

管线

道路

其   他

合    计

拟复垦土地类型

项  目  类  别  占  地  面  积hm2

复垦资金

估算(概)算

元/亩

一级类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地下开采

堆浸场

地浸

水冶厂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它园地

03

林地

031

育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它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 P align=center>

042

人工牧草地

043

其它草地

05

商服用地

053

商服金融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2

采矿用地

063

仓储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4

农村道路用地

107

管道用地

12

其它用地

 

合       计

复垦区用地面积(hm2

复垦区内用地利用合计(hm2

永久性用地

(hm2

损毁土地面积(hm2

复垦区损毁土地面积(hm2

占用地面积

(%)

复垦区土地复垦面积(hm2

占用土地复垦率

(%)

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第一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三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四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五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六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七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八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九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第十复垦期

年 月至   年 月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万元/hm2

平均投资估(概)算(元/亩)

拟采

取复

垦方

本单位自行复垦

委托中介机构复垦

复垦费用解决途径

企业生产成本提取□            中央财政专项□

简述: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复垦工程、技术、

资金保障措施(可附页)

简述:(可附另页)

1.土地破坏类型、面积及测算依据

2.预期复垦土地用途、面积及测算依据

3.投资估算(概算)测算依据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说明:

1.编制报告表要随表附送:项目区标准分隔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0)、土地复垦所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项目破坏用地的图片。

2.表内项目区内用地破坏类型,含项目内破坏用地总面积,如地下开采中的机房:含机修、压风、配电、废水处理泵房;堆、地浸场配制房:含堆、地浸浸出液、淋洗液制备槽(池)、蒸发池用地;水冶厂厂房:含工艺中所有厂房及机修房、压风机房、配电房等;其它栏是指:地下开采、堆、地浸、水冶厂子项目以外的破坏类型,如复垦项目中的表土堆积、取土等破坏的土地面积。

3.土地复垦实施计划按每五年一个周期考虑。

标签: 铀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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