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