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选矿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部室作息时间规范之用。
3、具体内容
3.1、上下班时间
3.1.1选矿厂实行三班倒制度。上班时间为:白班早7时40分至下午4时,小夜班下午3时40分至晚12时,大夜班晚11时40分至早8时。
3.1.2、上班时间开始1—5分钟到岗者,即为迟到。
3.1.3、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1—5分钟离岗者,即为早退。
3.1.4、上班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3.1.5、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3.2、考勤须知
3.2.1、考勤由各车间考勤员按要求进行考勤,厂考勤员每天要进行检查。
3.2.2、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者进行教育并扣发三天工资,如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当月连续矿工三天,累计矿工五天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3.3、请假程序
3.3.1、员工有事时,必须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越级请假一律视为缺勤。
3.3.2、员工因病、事请假,必须有请假条,一天由车间主任签字,副厂长批准;三天以上由车间主任、副厂长加注意见,厂长核准;七天以上由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加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副总批准。
3.3.3、厂长、副厂长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核准,请假获准后假条交考勤员存档。
3.3.4、因工作需要,国家法定假日,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节日津贴。
3.3.5、员工因公受伤可享受工伤假待遇,工伤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因违章而造成的工伤,根据伤情及所造成的损失追究当事人适宜的经济责任,至少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3.3.6、员工可享受3天的婚假和7天丧假待遇,其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育龄妇女在符合《婚姻法》、《劳动法》条款规定下,可享受90天的产假,基本工资待遇及其他津贴按公司标准执行。
4、本制度发布于2005年1月,2010年5月9日进行第三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