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为加强环保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环保管理工作之用。
3、制度内容
3.1、各车间主任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
3.2、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厂部应设专职环保人员。各车间设兼职环保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及环保统计工作。
3.3、专职环保员要根据公司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及时制定环保工程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3.4、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震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3.5、各车间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按指定地点按要求排放,禁止乱倒乱放。
3.6、风产生噪声和震动大的设备装置,要采用消音、隔音及防震等设施,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7、各车间要大力植树造林,并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护花草树木,实现厂区园林化。
3.8、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大型项目,要彻执行环保法及“三同时”的规定,必须把保护环境的设施与本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防止新污染。
3.9、各车间要将环境保护设备建立正常的维护检修考核制度,并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不许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
3.10、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要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11、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况轻重,按相关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