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职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选矿厂各级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安全督察工作。
3、具体要求
3.1、管理机构及职责
3.1.1、选矿厂安全领导小组在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厂部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
3.1.2、厂部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培训、检查、事故调查和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3.1.3、各车间主任在安全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抓好本车间三班安全运行作业。
3.1.4、各车间班组长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员,负责全班安全生产工作,纠正和监督各岗位规范操作行为,有查处安全违章、违规的直接全力。
3.1.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要逐级向厂部回报,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厂办。
3.2、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3.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3.2.2、生产车间必须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工作方法,认真组织好安全会议及活动。
3.2.3、新入厂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熟练工带领,在岗位学习一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上岗。
3.2.4、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厂领导同意,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后,在专人带领下,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否则不准入内。
3.2.5、职工在进入车间岗位前,需整齐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否则不准上岗。
3.2.6、选厂安全领导小组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设施不全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定期整改。
3.2.7、选厂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和开展安全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2.8、各车间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以免事故恶化,任何人不得隐瞒和谎报。
3.2.9、职工在更换岗位后,须由专职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对其进行新岗位的安全培训和设备性能讲解,待其完全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
3.2.10、特种作业人员在招聘、或上班前必须持有相关作业许可证书,对无证人员不得办理录用手续或让其上岗。
3.2.11、危险生产区域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栏。
3.2.12、上班人员在班前不许饮酒或服用麻醉性药物,当班期间不应擅自离岗、换岗、脱岗。
3.2.13、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厂部每周检查,车间每日自查的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和彻底解决,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3.2.1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提高安全应急能力和应变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