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选矿厂维修电工岗位的安全操作内容及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维修电工岗位。
2 内容
2.1 选矿厂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其它有关规范。工作人员着装要三紧,女工发辫必须盘入安全帽内,佩戴上岗证,不得穿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
2.2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学徒工、实习生不得单独作业。
2.3 维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挂“禁止合闸”牌后,方可作业。
2.4 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专业知识,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及专业工具。
2.5 电气设备停电后,随时都有来电的可能,在未拉开有关电源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
2.6 一切电气设备或路线,不论停电与否,在没有安装地线之前一律视为带电。在已停电的设备上工作,必须装好三相短路接地线。
2.7 带电设备外壳均需接地,接地电阻要达到安全规定。
2.8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任意拉开供电开关。更不许可合上已停的供电开关。电气设备上指示牌除设备专责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动。
2.9 电气设备要按规定,定期作安全预防试验,及时消除隐患。
2.10 电气设备上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动作灵活、可靠,在线路电容和大电机上工作,要做好放电工作。
2.11 对火药库、变电所重要设备的防雷设施,要定期严格检查严防地线断线,不许破坏防雷接地装置。
2.12 非电气工作人员,不许安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2.13 电气设备的传动和带动部分和带电露出部分,必需装设遮拦和防护装置。非检修时不得取下和移开。
2.14 在所有电气设备上工作,都要先验电,必需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高压作业,必需断开电源,并有明显的断路点,对地电压250伏以上为高压。
2.15 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220伏以下电气设备,因生产特殊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需有专人监护,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2.16 一切高压停电作业,必需按时填写会签工作票。并按规定之作业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17 电气设备起重、运搬首先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安全可靠、起吊时要有人指导,设备离地0.5米时,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行起吊,起吊设备时不能有人在下面行走。
2.18 从事现场作业和高处作业都必须两人以上。工作中所用的一切绝缘工具,必须合格后方能使用。
2.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和厂房内储存易燃物品。使用完毕后立即将余料收放到危险品库中存放。
2.20 电气设备间及工作场所备有消防设施、用品。例如: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工具,消防用品要定期检查、试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