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选矿厂起重工岗位的安全操作内容及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起重工岗位。
2 内容
2.1 起重工(行车操作工)操作人员着装要三紧,佩戴上岗证,女工发辫必须盘入安全帽内。不得穿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
2.2 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GB/T6067的有关规定。
2.3 起重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发操作证者,方可上岗进行独立操作。
2.4 操作前,应检查行车、吊具(吊钩、吊环、钢丝绳、链条等)是否正常;禁止超负荷使用;操作系统、信号、限位开关、刹车机构等一定要安全可靠,确认无疑后,方可进行工作。
2.5 起吊工件时要挂在重心并保持平衡,吊件下面严禁有行人,任何情况下都要严禁用人作配重。开车前,必须仔细观察上、下、左、右及楼梯周围有无行人和其它障碍物,并先响铃,无异常才能行车。
2.6 在吊运工件时精力要集中,听从地面专人按规定的手势的讯号指挥;操作时他人不得乱发信号(紧急情况下例外);开车运行时要发出警铃,使下面的人员知道行车运行的方向;不得同时开动正付卷筒的两个吊钩;若在翻箱、翻工件时,必须由专人指挥。
2.7 起重机工作时,除操纵室外,其余地方不准站人。
2.8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测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起重机不带重物运行时,吊钩离地2.5m。
2.9 严禁起重机在搬运重物时,重物从人员头上越过。
2.10 起重机带重物运行时,重物最低点离重物运行线路上的最高障碍物至少0.5m。
2.11 严格禁止用吊钩运送或起、升人员。
2.12 工具、备品、紧固件、杂物等必须贮放在专门的箱子内,禁止随便散放在起重机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时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2.13 在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及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必须先稍微起升重物离地面150-200mm,验证制动器的可靠性以后再正常起升工作。
2.14 禁止将易燃物品(如煤油等)贮放在起重机上,做好起重机的防火工作。
2.15 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其中包括用试验负荷对起重机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的试验。
3 司机开车前应做到:
3.1 了解电源供电情况,电源电压(大车导电器间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0%时不应该开动起重机。
3.2 在总闸开关断开的情况下进行起重机的检视工作,检查主要部分的连接和使用情况,对个别机构进行调整。
3.3 检查起重机上是否有遗留工具或其他物品,以免在工作时落下,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3.4 按规定对设备的各润滑点加油。
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操作者有权拒绝吊运:(十不吊)
4.1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4.2 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4.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4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4.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4.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4.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4.8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4.9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4.10 吊车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