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选矿厂尾矿工的安全操作内容及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工岗位。
2 内容
2.1 尾矿工为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前正确佩戴安全帽、佩戴员工卡等劳动防护用品。
2.2 严格按照尾矿工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2.3 尾矿坝排浆管在排管与撤管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各接头处应用土工布包裹防止矿浆从连接处渗漏。
2.4 放矿时要首先检查放矿支管是否漏矿桨,阀门是否良好。放矿时必须要保持沉积滩面的相对平整,防止造成矿浆回流冲刷坝脚,放矿的冲击地点、强度与冲击时间要根据沉积滩的长短,沉积滩的高低等情况进行调整,禁止长时间的单点放矿,或独头放矿,防止造成细微粒集中,对坝体造成不良隐患。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巡护,不得擅自离岗。
2.5 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6 确保库内水位观测标尺醒目、清晰、牢固,并与绝对标高相联系;
2.7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中的安全高位差(大于1米)
2.8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库区蓄水量降到最低安全水位;最高子坝与水面最小高程不低于1米;正常运行时干滩长度不低于120米;水边线应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2.9 严格按照尾矿库巡坝制度进行巡查工作。夜间要携带好照明灯具,夏季要防止被毒蛇咬伤。冬季巡坝时注意周围环境避免踏空,或者路滑摔伤。
2.10 在巡坝时,必须保证两人或两人以上结伴出巡。出巡前必须检查对讲机及其他通讯设备是否正常,确保能随时与值班室人员联系。
2.11 尾矿坝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2.12 在巡检排水构筑物时必须保证三人或三人以上进入排水井进行巡检。并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2.13 在巡坝过程中,如发现危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活动,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
2.14 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上级,必要时有权当机立断采取正确的排险措施。
2.15 水上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及其它防护用品,浮桥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护栏。
2.16 浮桥搭设完成后要仔细检查个连接点及固定点是否牢靠,确保浮桥稳定后方可适用。
2.17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加竖井盖板。
2.18 在加竖井盖板前应在井内铺设安全防护网,靠近井边工作人员需将安全绳固定在竖井安全扣上,方可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