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样的个数一般可由下述条件综合确定: (1)大量的矿样一般是从床先期开采地段中采取的,对后期开采的地段应采取少量的验证矿样。当矿床的矿石储量较少、矿山生产年限又较短时,可不考虑分期采样。 (2)矿样应从矿床内不同矿体、矿段分别采取,以满足不同组合的选矿试验。如不能分别开采或毋须分别选矿时,可以只采取混合矿样,进行混合矿样的选矿试验。 (3)不同类型和工业品级的矿石,当物质组成特征和矿石性质差别较大时,应按矿石不同类型和工业品级分别采样,以利分别进行单个样的选矿试验或混合样的选矿试验。 (4)不同类型和工业品级的矿石,当其主要组分的平均品位以及伴生有益有害成分的含量差别较大时,应根据其品位变化特征,结合开采设计所划分析采区和中段分别采样,利分别进行单个样的选矿试验或混合样的选矿试验。如不能分别开采或毋须分别选矿时,可以只采取混合矿样,进行混合矿样的选样试验。 (5)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矿产资源,当矿床内有一定数量的表外矿时,应单独采取表外矿的选矿试验矿样,评价其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及合理性。(6)当矿体、围岩和夹石以及岩脉中含有贵重、稀散元素和其他可供综合回收的成分时,应在详细研究这些伴生组分的赋存状态和空间分布的基础上,采取有代表性的矿样,进行综合回收的试验研究。 (7)应采取一定数量的矿体项底板围岩和夹石样,以利选矿试验时按矿床开采混入废石数量,按开发来设计的废石混入率确定;当矿床尚未进行开采设计时,对露天矿一般可按5-10%(化工矿山按3-5%)、对坑内矿一般按10-25%的废石混入率配制。 (8)应根据试验研究单位的要求,另采取一定数量的高品位样和近矿围岩,以便试验研究单位调整矿样可能出现的品位偏差或满足试验中的临时需要。 (9)应采取代表各种类型和品级的矿石及不同岩性与层位的围岩和夹石做岩矿鉴定标本样。具体要求由试验研究单位提出。 (10)应采取破碎、磨矿功指数试验和自磨介质等试验的试样,具体要求同,由试验研究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