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主要物料消耗是指在采矿、剥离或掘进过程中,每完成1万t采剥(掘)作业量所消耗的某种物料的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注:单位中,岩石取m3,矿石取:t
计算说明:
(1)采矿主要物料消耗包括:炸药(kg)、雷管(个)、导火线(m)、导爆线(m)、导爆管(发)、木材(m3)(其中:枕木(m3)、坑木(m3)、轮胎(条)、电力(kw.h)、柴油(kg)、压缩空气(m3)
(2)物料消耗指标的母项数字必须与所完成的采剥(掘)作业量计算口径相一致。
(3)处理返修量以及废品所消耗的物料,也应包括在本期的物料消耗量中,如二次爆破所消耗的炸药量,应包括在炸药总消耗量中,但母项不包括二次爆破的爆破量。
(4)计算木材消耗时,应将板材、方材统一折算成原木量来计算。其折算系数为1.43。坑木有回收再利用的,计算时只计算新木材用量。
(5)计算轮胎消耗量时,再生轮胎按0.3的系数折合为新轮胎计算。
(七)采矿工序单位能耗指标
采矿工序的能源消耗是指采矿工艺主要生产系统(采剥、采掘、矿区内运输、提升、压缩空气、通风、供排水、照明等)、辅助生产系统(采矿机修、汽修、电修、炸药加工厂、采矿化验、检测、计量、环保、动力供应等)以及直接为采矿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坑口食堂、浴室、保健室、休息室、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包括煤、天然气、电力、焦炭、水、汽油、柴油、蒸汽、压缩空气等)
计算说明:
母项是指露天采矿用采掘总量,计算单位为吨矿岩;坑下开采用采出原矿量,计算单位为吨矿。
(八)采矿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
矿山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的一般规定小型地下矿山:开拓矿量:2-3年,采准矿量6-12个月,备采矿量4-6个月;露天矿:开拓矿量:1-2年,备采矿量3-6个月
生产准备矿量是指在地质储量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勘探和开采准备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矿量,是为矿山近期开采和保证矿山正常、均衡、持续生产而准备的矿量。根据开采准备工作程度的不同,生产准备矿量(过去称为三级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矿量和回采矿量二级;在坑下矿山划分为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三级。
露天开采矿山生产准备矿量的含义是:
Ø 开拓矿量:是在设计开采境界内,设计工作帮坡角控制范围以上的岩上已剥离,地质工作程度达到相应要求,全部或部分完成开拓工程,形成运输、防排水系统,具备进行扩帮或回采工程条件,该水平以上的矿量。
Ø 回采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即矿体上部及侧面已揭露,地质工作程度达到相应要求,具备正常的回采条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以外的矿量。
地下开采矿山生产准备矿量的含义是:
Ø 开拓矿量:在设计开采范围内,地质工作程度达到相应要求,按开采顺序,全部或部分完成开拓工程,形成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系统,具备进行采准工程条件,该水平以上的矿量。
Ø 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地质工作程度达到相应要求,接回采顺序,全部完成采准工程,具备进行回采工程条件的矿块的矿量。
Ø 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分,地质工作程度达到相应要求,按回采顺序,全部完成采准、切割工程,具备回采条件的矿块的矿量。
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期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矿石回采率=1-总损失率;回收率=1-总贫化率
计算说明:
(1)子项报告期末各级矿量的实际保有量,根据上述各级矿量含义所包括的剥离(井巷)工程、生产地质工作程度及具备进行下一开采工程的条件等实际完成的情况,利用最新地质资料图,每半年计算统计一次。
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是反映矿山生产准备矿量管理工作的效果,衡量矿山采矿能否持续、正常、均衡生产的重要指标。
(2)母项各级矿量合理保有期指标,根据矿山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及矿山设计规模(或下年计划产量)等具体情况,由矿山地质测量部门按合理保有期的核定公式计算提供。
(3)新建、扩建矿山的各级矿量合理保有期及实际保有期可按上述类似公式计算。
(九)采矿实物劳动生产率
采矿实物劳动生产率是反映每个矿山全部人员或工人及学徒,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采剥(掘)作业量。其计算公式为:
采矿生产工人及学徒平均人数 计算说明:
(1)采矿全部人员平均人数以劳动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并扣除其他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工作与企业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人员、长期(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6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等。
(2)生产工人及学徒的实物劳动生产率指标的母项,是指直接生产该产品的直接工人和辅助工人。不包括为多种产品服务的辅助部门的工人。
(十)设备效率
设备效率是指某种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所完成的工作量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说明:
(l)计算设备效率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其单位为“计算单位/台月(年)”。
(2)生产在册设备是为了区别于全部在册设备。主要指生产使用的设备,它包括借入租用、调入和大修理等正常检修的设备台数。生产在册设备不包括下列设备台数:
1)封存设备(封存设备条件接机动设备部门规定执行);
2)借出、调出和租出的设备;
3)用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设备;
4)排土场作业的设备;
5)固定做零活、倒装场地和贮矿场工作的设备;
6)设备改装后,从事非生产作业的设备。
(3)设备大修理后,转做其它工作,其大修理时间算在停修前原工作的设备时间内。
(4)非固定倒装设备,如临时倒段的,其工作量不得重复计算。开动台数要参加设备效率和作业考核。
十一、采矿技术指标
(一)经济合理剥采比
1)产品成本比较法
价格法(原矿成本法)
式中:Nj: 经济合理剥采比m3/m3 , r: 矿石平均容量 t/m3
a : 露天纯采矿成本 元/t; b: 露天纯剥离岩石成本 元/ m3;
c: 每吨矿石合理(目标)成本, 元/元。
2)精矿成本比较法
(2)盈利比较法
A、按原矿产品计算
:露采每吨原矿生产价格 /每吨原矿合理销售价格
:露采实际视在回收率 /合理客观的视在回收率
b: 露天纯剥离岩石成本 元/ m3;
c: 每吨矿石合理(目标)成本, 元/t。
A、按精矿产品计算
(二)剥采比 (生产剥离与采矿量之比)
剥采比是指露天所开采范围或境界内,平均每采1吨矿石与需要剥离的土石方数量(剥离量不包括剥离带矿量)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即:生产剥采比
(三)采矿强度
采矿强度是指露天采矿场平均每米采矿工作线每月(年)采出的矿石量。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说明:
工作线长度(全长)是指剥离后暴露出来的采矿工作帮上(不包括非工作帮)工作平台的长度。在露天采场平面图上,沿着工作线平台量取直线的长度,或较大的曲线长度(如采场的端帮)。当上部阶段已推进到境界时或大部已推到境界,少部分没有靠近境界,但已不能开采生产时,都视为工作线的消失,不计算工作线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