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14 阅读:923
         第7.4.1条 尾矿管道工作压力1MPa以上的高压管道、V形管段及架空管宜采用钢管或球墨铸管;需加内衬的管道宜采用钢管;坝上放矿管宜采用钢管或塑料管,自流槽可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结构。架空渡槽也可采用钢结构。 第7.4.2条 尾矿管槽应设计磨耗层或衬板。自流槽可用混凝土原槽壁预留磨耗层、水泥砂浆磨耗层或铸石衬板等;压力管可预留磨耗壁厚或加衬橡胶、铸石及其它耐磨材料。 第7.4.3条 铸铁管宜采用承插连接,接口材料可采用膨胀水泥、石棉水泥或橡胶圈(与橡胶圈接口铸铁管配套使用)。钢管可采用焊接、法兰或拆装方便的快速接头连接。 第7.4.4条 明设在路基和管桥上的尾矿管道应放置在枕垫上。枕垫可用混凝土预制,净高不应小于0.2m。间距视管材及管径大小而定:对于铸铁管宜为2~3m,但每节管不宜少于两个;钢管可取3~5m。 第7.4.5条 明设管道伸缩节的设置及设置的数量与地点,应视当地温差、管道布置情况、接口连接方式和强度等因素经计算确定。采用快速管接头或其它措施能补偿伸缩量时可不设伸缩节。两平行管道上相邻伸缩节的位置应错开布置。 第7.4.6条 尾矿管道上的截流阀门应选用耐磨性能好的矿浆专用阀门,不宜采用清水阀门。 第7.4.7条 尾矿管道明显隆起点应设置排气装置。 第7.4.8条 直径300mm以上明设管道的垂直或水平转角处和斜坡段,应根据气温、管材、矿浆特性、工作压力及管道敷设情况进行推力计算,并设置必要的固定支墩(架)。 第7.4.9条 钢管及钢制管件的外表面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第7.4.10条 输送管槽起点附近或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取样、计量装置和拦污格栅。栅条净距为15~25mm,栅条间隙的总面积不小于管槽过水断面的1.5~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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