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水分判定依据:
附录 GB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限量》规定我国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围如附表1所示。
附表1:畜禽肉水分限量
品 种 | 猪 肉 | 牛 肉 | 羊 肉 | 鸡 肉 |
水分含量 | ≤77% | ≤77% | ≤78% | ≤77% |
猪肉水分测量范围;
冠亚SFY-30R肉类水分检测仪可广泛应用于一切需要快速测定水分的行业,如肉类、注水肉、猪肉、肉干、冷冻肉、肉脯、牛肉、羊肉、肉末、肉粒、鸭肉、猪肉脯、风干肉、注胶肉、注水牛肉、鲜肉、冷鲜肉、羊肉片、冷冻食品、火腿肠等中的水分含量。
猪肉水分测量技术指标:
1、称重范围:0-30g
2、水分测定范围:0.01-100%
3、称重zui小读数:0.001g
★★JQR称重系统传感器
★★SFY系列商标号:8931081
4、样品质量:0.5-30g
5、加热温度范围:起始-160℃
★★加热方式:可变混合式加热
★★微调自动补偿温度zui高10℃
6、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7、显示参数:7种
★★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
8、双重通讯接口:RS 232
9、外型尺寸:380×205×325(mm)
10、电源:220V±10%
11、频率:50Hz±1Hz
12、净重:3.7Kg
注意事项:
1、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取样部位和样品量能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2、取样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水分组成。
3、鲜肉必须用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检样和复样应冷藏保存于密闭容器内,防止样品变质或水分损失。
4、采样后应尽快安排检测,分析样品较多不能超过24小时,备查留样应保存在0-4℃之间,防止肉样解冻时水分损失。
5、若检测结果水分含量超过77%,判定该被检样品水分含量超标,为不合格品,而不能随意判定为“注水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十一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