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及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将受到巨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