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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述:
上诉人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多公司)、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当牛公司)、天津市静海县佳润百货超市(以下简称佳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利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华,上诉人高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赟,被上诉人养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原审被告叮当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连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佳润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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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多利多公司、高旗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合法适当。多利多公司上诉认为养元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养元公司在核桃乳商品上使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属于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且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2015年还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多利多公司认为养元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判决多利多公司、高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养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多利多公司、高旗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多利多公司、高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其他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养元公司因本案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为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多利多公司、高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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